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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5年11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發(fā)布時間:2024-11-15 15:24 來源:青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瀏覽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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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盟行政公署、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物保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所需工作經費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根據(jù)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征收補償方案;

        (四)啟征日期;

        (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予以公布。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設區(qū)的市、旗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資料)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房屋設有合法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qū)改建。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報紙等媒體發(fā)布,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據(jù)、范圍;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獎勵辦法等事項;

        (三)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期限和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四)其他應當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span>

        第十四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聽證會召開七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必要時可以公告通知。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jù)被征收人、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論證會,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六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市轄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qū)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征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落實情況等相關資料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后,方可作出征收決定。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門設立專戶存儲、??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自房屋征收部門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十日內仍不能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通過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通過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shù)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xiàn)場公證。公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無償予以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十日內向盟行政公署、設區(qū)的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出具鑒定意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意見仍有異議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

        被征收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產、土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標明的為準;被征收房屋沒有房屋權屬證書的,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應當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瑧敯凑胀冉ㄖ娣e、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予以補償。被征收人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調換至多層住宅或者高層住宅的,分別按照建筑面積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調換。具體調換比例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條件的具體標準按照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鎮(zhèn))只有該套住房的,產權調換面積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shù)?,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建設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應當按照不低于國家綠色建筑最低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安置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技術標準進行裝修。

        第三十二條  簽訂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協(xié)議后,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安置住房建筑面積。擅自更改面積超過補償協(xié)議面積百分之三部分,被征收人無償取得該面積的產權;低于補償協(xié)議面積且不超過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補償被征收人;低于補償協(xié)議面積且超過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二倍補償被征收人。

        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應當在產權調換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有條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三十四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應當根據(jù)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yè)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guī)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yè)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yè)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提供的周轉用房,應當符合有關質量和安全標準。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規(guī)定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已經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xù)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歷史文化街區(qū)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搬遷且經依法書面催告仍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補償檔案應當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調查摸底相關資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相關會議紀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所依據(jù)的相關規(guī)劃;

        (四)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聽證和征求意見資料;

        (五)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門與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的委托合同;

        (七)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八)告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

        (九)分戶補償資料和補償協(xié)議;

        (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對達不成協(xié)議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補償決定及有關資料;

        (十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材料;

        (十二)監(jiān)察和審計機關對征收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審計的材料;

        (十三)其他與征收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作出補償決定的;

        (五)未按照補償協(xié)議或者補償決定給予補償?shù)模?/span>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五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已經作出征收決定的,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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